批捕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的通报一出,立马在朋友圈里刷了屏。
而那些看穿了一切的法律人,有的气炸了肺,有的气大了胸,激愤之情久久不能平复。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也就是说就假如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高某芳等人甚至有脱罪的可能。
疫苗致死这个事儿,取证还真有点麻烦,注射疫苗后现在活着的人都没问题,注射疫苗不在的人如果当初没有打官司,估计取证这一块儿也还是大问题。
尤其是很多农村的案例,他们很多都选择了认命,一方面因为即便有效的疫苗也不能做到100%防护这个事实,另一方面很多生活在农村的人他们在知识、资金和时间方面都没有维权这个能力。
再来看看生产、销售劣药罪的量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也就是说,这个罪撑死了就是个无期徒刑,就是他们生产的疫苗造成了成千上万的人死亡,你把证据拿得死死的,最后也就是判个无期徒刑。
而要是拿不到什么特别严重的证据,那么高董事长可能还真要脱罪了,或者撑死也就是住个三五年,三五年出来后还是一条好汉!
我想你们都看出来了,以这个生产、销售劣药罪来对高俊芳们追责,实在是太便宜了。
3、如果说现行的刑法没有合适的罪名来追究高俊芳们的刑事责任,那么我坚决不写这样的文章,但是事实是,现行刑法中分明有更合适的罪名躺在那里等高俊芳们已经好久了,这次本该到了他们发光发热的时候,你们却弃之不用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二,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针对疫苗致死很难取证这个现实情况,以一个行为犯的罪名来追责更容易,毕竟有些结果已经再也找不到了。
其三,高某芳等人的所作所为,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罪名的犯罪构成。
使用过期的原液生产狂犬疫苗,生产结束后不检验效果直接销售,对于治疗病死率100%的狂犬疫苗搞这个事情,这让没有学过法的人民群众来看,他们也知道在这两个罪名中间该如何取舍?
这个实锤既是长春长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证据,更是给长春的警察叔叔们提供一个侦查的线索。
通过山东及各省疾控中心公布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惊人的事实:山东省在过去一年中百日咳的发病数量与其他省份相比,呈现出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差距。
上图是四省市及全国每月发病人数对比,除了2018年1月份以外,从去年7月到今年6月,每个月山东百日咳发病总人数几乎都相当于当月全国总发病数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
我想其中的原因,大家应该都知道了,毕竟那批存在问题的25万支百白破疫苗都运往山东了。
去年7月到今年6月,山东省4441个孩子患上了百日咳,具体死亡人数和后遗症暂未可知。
但是有个现实我可以和大家分享一下,小于三个月的婴儿病情比较种,常可危及生命,病死率可达40%——
这个数据好好落实一下,长春的警察叔叔你们就立大功了,说不来可以拿到“五杀”啊。
该罪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按照这个定罪提起公诉的话,高俊芳们即使构成犯罪,量刑也不会重,乐观估算,坐几年牢就可以出来了!
从公众期待来说,大家希望判处高俊芳死刑,毕竟一个人昧着良心,赚取黑心钱,毫无底线,丧尽天良,置小孩生命健康于不顾,这样的人不判处死刑,还有公理吗,还有天理吗?
但恨归恨,法律程序还是要走的,如果搞人治,法律尊严就丧失了;现在看,长生生物退市没有异议,但如果高俊芳只判罚几年,十几年,是不是真的合适!
此前,高俊芳家族把股权都质押了,可能都换成美元,现在判刑和罚金,结果可能是,高俊芳坐牢出狱后,还是隐形的亿万富翁。
而长生生物的股民,一旦公司退市,反而是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从资本市场的角度,退市说是惩罚大股东,实质是惩治该公司全体股民,这就有点滑稽了,坏人做坏事,却要好人埋单!
爱股君很支持长生生物退市,但这种黑天鹅,也许可以特事特办,比如收缴相关涉案人员全部股票并注销,优先赔偿投资人损失;而不是直接退市,现有机制下,散户去打官司赢了,也可能赔不到钱。
不管结果如何,我们要尊重法律,同时也要看清楚,最终这帮吃人血馒头的人,会付出什么代价。
很多人问,6亿巨额的研发费用,这些钱都哪去了?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到目前为止,官方并没有任何说法,也没有一个官员表示歉意,更不用说引咎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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