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全社会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氛围,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并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走访慰问部队和军人家庭,在新兵入伍、军人退役期间组织欢送、欢迎等仪式。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或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祝贺慰问军人家庭并予以宣传。条例还规定,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为牺牲的烈士举行安葬仪式,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烈士纪念碑(墙),刻上本地区烈士名单,永久纪念。
在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提高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是此次立法的重点之一。在优待金标准方面,条例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待遇。城镇和农村的义务兵年度优待金均按照不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被评定为烈士的,除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发给其遗属烈士褒扬金,并增发烈士生前月工资的20倍。
在军人子女助学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就读。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加分待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予以保障,按照其意愿安排学校就读。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加分待遇。烈士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学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免收其保教费、学费、杂费,对其中的寄宿学生免收寄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按照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标准免收费用和给予生活补助。
军人家属就业援助方面,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对招用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配偶的用人单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给予用人单位适当补助。